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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背景下的职工参与权问题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5-06-25 1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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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职工参与权

  内容提要: 职工参与权是职工基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民主管理权利, 为实现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具体途径, 对维护、促进职工权益意义重大。本文在论述职工参与权基本理论、实现途径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法》对我国职工参与权制度进行了评价, 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相关立法的思路和措施。

  一、公司社会责任与职工参与权

  现代社会中, 公司( 尤其大型的公司) 在做出决策时, 行使着巨大的经济权力, 其对重要问题的决策既是一种“经济的”决策, 也是一种“社会的”决策, 因为公司的运营及其结果, 不仅对股东产生影响, 同时对雇员、公司所在地、消费者都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1].面对这一现实, 传统的认为公司仅应服务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理论逐渐受到质疑。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不能单独服务于所有者及其控制者, 而应服务于整个社会[2].在此背景下,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遂逐渐被提出,并对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产生了影响。

  公司( 企业) 的社会责任开始被公司法学者提出是在1920 年的德国。当时, 一部分学者主张所谓“企业自体( Unternehmen an Sich) 思想”的理论, 对公司赋与了公共性。“企业自体思想”的主要内容为: 将企业( 公司) 从其法律根基的社员中分离出来, 将其把握为独立的存在; 离开社员每个人的利害关系, 从国民经济的立场上保护并维护公司, 并赋予与此相适应的责任[3].以此思想为基础, 1937 年旧德意志股份法第70 条第1 款规定:“董事有责任根据企业和职工的福利和国家、国民的共同利益的要求运营公司。”1951 年、1976年的德国《共同参与法》都更加强化了这一理念。在美国,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始于20世纪30 年代, 并得到了广泛支持。自1985 年以来, 至少有27 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 董事会在制定重要经营决策时, 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它参与者的利益。这些相关利益者除了通常被认为利益与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股东之外, 还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和社区等公司的参与者[4].此外,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及荷兰、瑞典和挪威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并且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5].

  尽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虽然仍存在争议, 但其中心含义一般是指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 也应该考虑受影响的各方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6].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 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 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 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 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解决和平衡公司的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效率和公平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赋予职工参与权是切实保证公司对其职工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机制, 为实现公司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具体的途径。因为, 尽管在理论上注意保护和促进公司职工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应有之义, 但在现实中, 职工和股东的利益诉求存在重大分歧, 常常存在彼消此长的现象, 如在公司收购中, 目标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收购成功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其职工则会因此而大量被裁减。因此指望或依靠股东及作为其代理人的经营者主动促进和维护职工利益是不现实的。惟有赋予职工有参与公司机关的决策、管理的权利才能最有效地维护、实现法律赋与职工的权利, 从而真正使公司对其职工的社会责任得以实现。

  二、职工参与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1.职工参与权的界定及性质

  ( 1) 职工参与权的界定。一般而言, 职工参与权是指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 职工以特定方式参与公司决策机构, 介入公司决策程序, 影响公司决策结果, 监督公司决策实施的民主管理权利[7].通过参与权的行使,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决策产生影响, 同时对决策的实施发挥监督作用,这对于维护、促进职工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职工参与权实现机制一般是由职工大会或类似机构民主选举出符合法定要求( 包括数量、参与能力、道德水平等) 的职工代表, 由他们代表职工利益行使参与权。

  关于职工代表身份确定标准问题, 理论界对此关注较少。本文认为, 作为合格的职工代表除应具有相应的参与能力, 良好的道德操守等因素外, 其因职工身份而与所在公司形成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强弱将是一个关键的标准。一般来讲, 该职工与公司因雇佣而形成的利害关系越大或越强, 就越有动力去维护职工的权益, 因为这同时也就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 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工, 因为其具有股东和职工双重身份, 能否作为职工代表行使参与权, 就成为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 应该本着前面所述标准分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这个问题。其一, 对于因接受赠与、继承、行使债权、购买股票等而成为本公司股东的职工, 能否有资格成为职工代表来行使职工参与权, 就要看其拥有股票的预期收入与其作为职工身份而获得工资收入的比较。一般来讲,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很多情形下存在着冲突, 当职工所持股票的预期收入大于其作为职工而从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时, 他就越有可能站在股东利益一边, 反之就越有可能站在职工利益一边。在此情形下, 职工代表应尽量从没有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工中选出。如果因参与能力等原因, 必须从持有股票的职工中选出, 在同等条件下, 应从那些所持股票数较少、劳动工资收入大于股票收入或主要收入来源劳动工资的职工中选出。另外, 作为职工代表本来是符合上述条件的, 如果在作为职工代表行使参与权期间, 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而持有公司股票或所持股票数增加的, 应由选出机构( 如职工代表大会等) 对其代表资格依上述标准进行重新认定。

  其二, 对于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 ESOP) 而持有股票的职工。这类职工是否具有职工代表的资格而行使参与权的判定标准大体与前述一致。值得注意的是, 按照有关规定, 因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股票的职工, 其表决权由职工持股会来行使。职工持股会在行使股权时自然是代表职工利益的, 但持股会代表职工利益行使股权, 其权利基础是股权, 这与职工参与权行使的基础是不同的, 决不能借口有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利益而否认职工参与权, 尤其那些职工普遍持股的公司, 不能因此混淆持股职工与非持股职工在利益上的区别。( 2) 职工参与权的性质。关于职工参与权的性质, 有学者认为是在特别法层次存在着的劳动权,是劳动权的延伸[8].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它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 是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 它本质上在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9],并不含有参与权。职工参与权是劳动权的提法明显地受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意识形态理论的影响, 然而, 在我国“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提法是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推导出的, 而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 这种提法可能就失去了基础。就国内来讲, 这种说法无法解释现已存在的大量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参与权问题; 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西方国家的企业职工参与权也无从得以解释。我们认为, 从职工参与权的含义可以看出, 职工参与权在性质上是全体职工基于他们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民主管理权利。它是基于职工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参与公司事务以维护、促进职工权益的权利。

2.职工参与权的内容

  职工参与权在性质上是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这一权利行使的目的在于维护、促进职工权益之目的, 因而在内容上, 也是围绕着在公司里存在着的与职工利益关系密切的相关的事务而展开的。具体来讲, 其内容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事务, 即企业内有关劳工福利及劳动条件等问题, 如工作时间的安排、在职培训、休假规定、工资拟定等; 二是人事事务,即企业内人事问题之决定, 如职工雇佣、调遣及解雇等; 三是经济事务, 即有关企业生产、财务及销售等问题, 如生产计划、企业财务状况、生产与销售情况的讨论和分析[10].

  3.职工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职工参与权理论依据主要是指法律赋与职工参与权的正当理由问题。关于这个问题, 有以下几种观点:

  ( 1) 经济民主理论。该理论认为, 民主既包括政治民主, 也包括经济民主, 现代资本主义应当是民主资本主义, 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则是民主资本主义经济。民主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论包括三个原则, 即财产权原则、参与权原则和限制原则。惟有这三个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同时地、平等地得到公认时, 才可以说存在着民主资本主义或盛行公平[11].与此理论相应的经济生活民主化就要求赋予劳动者通过适当的途径参与公司的经济活动。

  ( 2) 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 公司不仅存在股东的利益, 除股东之外, 事实上还有经营者、员工、供应商、债权人及消费者等其他团体的利益,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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