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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小区车位归属无约定车位业主共有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6-07-26 1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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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8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次审议中,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了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却并未做出规定。 对于到底应该以保护私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产为主,立法机关也给出了答案: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专家估计,物权法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新说法】 小区车位道路归业主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资损失追罚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老规定】 “公共利益”内涵未作界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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