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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6-10-06 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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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  一、案件主要事实  原告:王文祥,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恩树,经理。  1989年10月1日,王文祥、马恩树、苏公立和牛东生四人签订了集体人股协议。协议约定了每股3000元,人股自愿,退股自由等各项权利、义务。同月20日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其性质为集体,法定代表人为王文祥,名称为兖州县南郊钻井队,注册资金3.5万元,资金来源个人集资。成立3个月后,苏公立和牛东生退股。1990年3月7日变更登记,名称为兖州县南郊水暖工程安装队,其他均未变动。1997年8月31日,兖州市审计事务所以兖审字[1997]163号文件对该企业评估,评估价值为765339.03元。1997年10月20日新兖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新改字[1997]21号文件,批复同意该单位改制,由集体改为民营,所有权归王文祥、马恩树。1997年12月9日,新兖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证明将该企业卖给王文祥、马恩树所有。1997年11月22日,王文祥、马恩树二人订立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各出资25万元,均以实物资产出资。同月26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的人股金各占50%,均是评估后的资产。  王文祥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马恩树不顾其利益,强令其退出公司管理,侵犯了其权利为由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解散公司、对公司全部资产进行清算、退还马恩树多占红利等。  二、请示的问题和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能否受理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该案。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五种。本案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其他解散事由,而公司仅有两个股东,每一股东各占50%的股份,无法召开股东会决定是否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原告在无其他救济渠道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法院据此可以受理该案,并依职权判令公司解散。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理由是:1.原告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司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均由股东大会决定,而该公司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决议;2.公司章程里没有约定解散事由,原告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司财产不具备约定事由。3.法律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不能依职权判令解散公司和组织清算,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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