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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5-08-20 15: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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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㈤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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