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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全国罕见的股东权纠纷案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6-10-12 1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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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高西宁律师跨省代理的一起罕见的股东权纠纷案,在四川省德阳市宣告审结。2001年,四川省德阳市氮肥厂实行企业改制,该厂三百多名职工与厂改制领导小组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职工)自愿将自己的全部安置资产作为股份投入甲方新企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甲方新企业股东。乙方(职工)应按《公司法》和新企业章程所规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2002年5月31日,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2003年4月,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三百多名职工股东签发了《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但是,南塔化工有限公司却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将职工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载明于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也未将职工股东的姓名、出资额等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职工股东从未出具过任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将职工股东的出资象分赃一样分别记载给其他35名大股东,并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行使职工股东依法应当拥有的股东权利,构成了对职工股东法定权利的非法剥夺和肆意侵犯。几年来,全厂职工为此持续的与公司及市政府进行反复交涉,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最后发展到一度出现停工停产,事态非常复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该厂职工向全国律师寻求帮助,并最终聘请西安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西宁代理此案,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达成的投资入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股东出资及增资义务,被告在股东名册单中也予以了记载,原告诉请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身份,应予以支持。原告已足额出资,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原告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为被告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被告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将原告的姓名及出资额进行登记。”
     (高西宁律师网址:http://www.fl168.com/lawyer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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