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邮箱:545749130@qq.com
-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认定—签署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认定—签署公司章程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5-07-16 15:07:5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签署公司章程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在公司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在转让出资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要进行变更登记。
据此,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