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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的思考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6-09-30 1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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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合作制作为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成为当前我国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职工、其他参股者等多方利益,合理地规范利润分配是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值得重视的核心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工作有如下几方面亟待改进。1.1 企业整体收益分配上, 不能合理地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之间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具有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职工所得包括劳动报酬所得与股利分红所得,乡镇企业整体收益分配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是其重要的特征。因此,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规范利润分配的前提,但在一些乡镇企业却呈现出比较严重不协调状况;一方面有些企业从加大按劳分配的份量来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以减少企业税前利润,进而减少上交国家所得税税收角度出发,在工资、奖金分配上,违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的原则,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远远大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的增长幅度,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也影响了企业利润分配的真实性,严重地侵犯了乡村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等优先股的收益实现。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偏面强调股份合作制的集资功能,无视职工的劳动贡献,不合理克扣和压减职工在工资、奖金方面的按劳所得,以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开支,通过人为地调节企业利润的手段,来调高企业按股分红的股息,利用高额的分红股息来增加投资入股吸引力,从而达到短期内扩大股资目的,这必然会影响广大职工特别是不入股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实现和劳动积极性的发挥。1.2 利润分配上存在短期行为,忽视职工积累增加。 当前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比较严重短期行为,忽视分配和积累两者关系的合理处理,不能正确地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在利润分配上过多地考虑职工个人眼前利益,而把增加乡镇企业集体积累当作软指标,缺乏明确的硬性约束措施。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实行股份制合作改造的企业,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出发,设置了乡村集体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乡镇政府为支持企业改制,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大多制定有优惠的政策,规定乡村集体股的红利不上交而转作企业资本公积金,这实质上构成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积累。但一些乡镇企业却采用与职工股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乡村集体股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分配红利和送配股,在致使公有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积累。二是在按股分红上,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高低,不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而对职工个人股实行保息分红,使职工股变成了毫无风险的福利股,当企业出现效益下降甚至亏损情况时,便采取变卖资产或向银行借贷的手段来发放职工股的红利,偏面追求短期效益使得乡镇企业出现超前分配吃老本的状况。三是在利润分配上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财会制度所制定的分配顺序,许多乡镇企业在既没有弥补按税法规定需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也没有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情况下,就直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也必然造成企业积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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