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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4-08-25 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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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

  内容提要: 公司的反收购行为是公司收购立法应予规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目标公司面临可能会损害其长远利益的敌意收购时,其经营者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反收购措施。鉴于我国收购立法的滞后和公司反收购的运作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引导,在新形势下通过总结、评述国外研究成果,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反收购策略在我国现行法的可行性就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发育,公司收购作为实现资产重组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受到我国政策的鼓励。收购的目的(或第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人“越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头顶”直接与股东接触,且收购又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被更换,所以在后者看来,收购常常带有明显的敌意。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方一般总是遇到目标公司的抵抗,即反收购行为,唯因有了这种对抗,公司的控制权之争才更加激烈。反收购作为一种与收购相对应的防御行为,是公司面对收购的经常反应。而且,随着收购策略和技术的发展,又迫使人们不断创造和设计出新的反收购策略和技术,并由此涉及或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收购立法的滞后,使得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运作缺乏规范和引导,这不利于公司收购及反收购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就公司反收购策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反收购运作的法律规制提出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对抗性反收购策略功能的理论性分析

  公司对抗性反收购策略,是指收购方已经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目标公司为了对抗方的收购活动所采取的各种策略。一般来说,对于敌意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采取对抗措施。对抗性反收购策略不同于预防性策略,它是在收购现象出现后或者在收购进行过程中所采取的对抗措施。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对抗性反收购策略予以探讨。

(一)新股发行策略

  1. 新股发行的含义及分类

  股票或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发行股份或股票,为了成立公司而筹措股本,这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成立的必经程序;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份或新股票。本文所论述的新股发行指的是第二种情形。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新股发行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新股发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通常的新股发行和特殊的新股发行。前者是指公司出于筹措资金的目的而发行新股,其结果是导致公司资产总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后者是指公司因其他特殊的目的发行的新股,如把公司盈利或公积金的全部或部分转为新股,按原有股份比例配送给股东;把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等。特殊的新股发行通常并不导致公司资产总量的实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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