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孙远强
  • 手机:13008337939
  • 邮箱:545749130@qq.com
  • 证号:15001200310454463
  • 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九龙坡袁家岗中新城上城5号楼14搂(袁家岗轻轨站旁50米)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公司合并> 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

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7-08-18 17:08:57

分享到:0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中国企业合并的实践中,人们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

企业合并的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电话联系

  • 13008337939
  • 023-68447406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