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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相关问题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5-07-30 15: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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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相关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的规定。

  兔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l)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从本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债务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行为的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

□◆债务免除的方法

  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债务人免除权案例

  关于债务人免除权的问题,我们举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某市隆兴公司于1998年8月与陕西白水县某果品公司签订苹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果品公司供给隆兴公司优质红富士苹果1.5万公斤,交货时间为10月底。合同签订后隆兴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10月初,果品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多次与隆兴公司联系,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为了切实履行合同,果品公司10月底租车将货运往某市为隆兴公司送货。货到该地后,果品公司业务员按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隆兴公司所在地,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属本市政法机关开办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与本市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体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无从查起。果品公司业务员在得到该市公证机关许可后,将苹果就地低价出售。1999年1月,果品公司突然接到原隆兴公司业务员发来的电报,要求果品公司速将1.5万公斤优质红富士苹果送到该市。果品公司将实际情况告知隆兴公司。隆兴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债务人免除权解析:

  本案中,果品公司在征得某市公证机关的同意,将苹果就地出售的做法,《合同法》中称之为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或者债务人无过失而不能确知债权人的,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时,债务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交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

  (1)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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