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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
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
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
(民国88年12月15日修正)
第1条本准则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公开发行公司年报之记载事项,应依本准则之规定全部刊入,并得参照公
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金融业依金融业募集
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规定内容记载,并编制目录
及页次。如无应列内容或经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核准得予省略者,则在该项之后加注「无」或「略」。
年报应行记载事项重复者,得仅于一处记载,他处则注明参阅之页次。
第3条年报编制之基本原则如下:
一年报所载事项应具有时效性,并不得有虚伪或隐匿情事。
二年报宜力求翔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善用统计图表、流程图
或其它图表,必要时得以中、外文对照方式刊载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
第4条年报之封面,应刊载公司名称、年份及刊印日期。
第5条年报之封里应刊载下列事项:
一发言人姓名、职称及联络电话。
二总公司、分公司、工厂之地址及电话。
三股票过户机构之名称、地址及电话。
四最近年度财务报告签证会计师姓名、事务所名称、地址及电话。
五公司网址。
第6条年报之封底应刊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印鉴。
二公司负责人之签章。
第7条年报编制内容应包括致股东报告书、公司概况、营运概况、营业及资金运
用计画、财务概况及特别记载事项。
第8条致股东报告书应包含前一年度营业报告及本年度营业计画概要。
前一年度营业报告应就上年度营业计画实施成果、预算执行情形、财务收
支及获利能力分析、研究发展状况等予以检讨,作成报告。
本年度营业计画概要应说明公司当年度之经营方针、营业目标及重要之产
销政策。
第9条公司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组织:
(一)组织系统图。
(二)董事、监察人及主要经理人之姓名、主要经(学)历、选(就)任
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与未成年子女持有股份。董事、监察人属
法人股东代表者,应注明法人股东名称及该法人之股东股权比例达
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权比例占前十名之股东名称。
三公司资本及股份(含特别股)、公司债(含海外公司债)及参与发行
海外存托凭证之发行情形。
第10条营运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业务内容:
列明公司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及其营业比重、公司目前之
商品(服务)项目及计画开发之新商品(服务)。
二市场及产销概况:
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务)之销售(提供)地区、
市场未来之供需状况、营业目标、发展远景之有利与不利因素、主要
产品用途、主要原料之供应状况及最近二年度主要进销货客户名单,
并依主要产品,至少列明最近二年度生产量值及销售量值。
三从业员工:
最近二年度从业员工人数,平均服务年资、平均年龄及学
历分布比率。
四环保支出信息:
最近二年度因污染环境所受损失及处分之总额,并说
明未来因应对策及可能之支出。
五劳资关系:
列明最近二年度因劳资纠纷所遭受之损失,并揭露目前及
未来可能发生之估计金额与因应措施。
六重要契约:
列示目前仍有效存续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销契约、技术
合作契约、工程契约及其它足以影响股东权益之重要契约之当事人、
主要内容、限制条款及契约起讫日期。
七诉讼或非讼事件:
列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察人、总经理、持股比例
达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东及从属公司最近二年度已判决确定或目前尚
在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股东权益
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其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
日期、主要涉讼当事人及截至目前之处理情形。
第11条营业及资金运用计画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本年度产销计画:
按主要产品别列示本年度之产销计画。
二本年度处分或取得不动产或长期投资计画:
预计将于本年度处分或取
得不动产或长期投资达新台币三亿元或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其相关交易内容及预计处分利益(或损失)。
三研究与发展:
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发展支出及其成果,并略述未来研
究发展计画。
四资金运用计画:
(一)本年度拟扩充业务或厂房设备之计画内容、资金来源、运用概算及
可能产生之效益。
(二)前次现金增资、发行公司债计画、前各次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计
画尚未完成及最近二年度资金运用计画预计效益尚未显现者之分析
:
1计画内容。
2执行情形。
第12条财务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最近五年度简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应注明会计师姓名及其查核
意见。
二最近五年度财务分析:
包括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获利能
力、现金流量及杠杆度。
三最近二年度每股净值、盈余、股利及市价。
四最近年度财务报告之监察人审查报告。
五最近年度财务报表,含会计师查核报告、两年对照之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或附表。
六最近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七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之检讨与分析。
第13条特别记载事项:
一关系企业相关资料:
最近年度依本会所订「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
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编制准则」所编制之关系企业合
并营业报告书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及关系报告书。
二公司股利政策及执行状况:
应揭露公司之股利政策及最近二年度与本
次股东会拟议之无偿配股对公司营业绩效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
有价证券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证券商营
业处所买卖之公开发行公司,应揭露下列事项:
(一)内部控制声明书。
(二)经本会要求公司需委托会计师项目审查内部控制制度者,应揭露会
计师审查报告。
四其它必要补充说明事项。
第14条前一年度如发生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
有重大影响之事项,亦应逐项载明。
第15条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准则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