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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

来源:重庆公司律师   网址:http://www.lawcqgsbg.com/   时间:2015-06-11 15: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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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公司分立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过程,公司分立需要依据公司法和相关规章条例进行,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38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款: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44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47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二款: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4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4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款: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四款: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7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80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5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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